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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罚规定及对应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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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罚规定及对应条款有哪些?


0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应条款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0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03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04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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