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北京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醋、酱油、餐饮食品、饮料、其他类别(即食鲜切果蔬和冷链即食食品)、酿造酱类、食盐、羊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蛋及蛋制品、蔬菜11类食品共551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546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总体情况
食醋53批次,全部合格;酱油50批次,全部合格;餐饮食品50批次,全部合格;饮料38批次,全部合格;其他类别(即食鲜切果蔬和冷链即食食品)34批次,全部合格;酿造酱类26批次,全部合格;食盐20批次,全部合格;羊肉及副产品13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牛肉及副产品8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8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蛋及蛋制品2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3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不合格样品情况
处置情况
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涉及外埠的,已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解读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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