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废气排气筒采样口设置及在线监测位置等要求附案例图文解析
众所周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显而易见。
1、排气筒高度
概念: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环评和批复中排气筒高度设置的依据
示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图片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
3、排气筒高出周围建筑物要求
4、
排放标识
配套监测设施是污染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一部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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