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如何行政处罚?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判定分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拥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已涉嫌环境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还是适用《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或是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是否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大气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本案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违反了《大气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首先,从条文结构看。《大气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属于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章节规定,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属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规定,具体适用于工业领域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和服务活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细分领域。
其次,从法条内容看。《大气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适用包括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第四十五条适用包括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未按规定使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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